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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布欄列表
標題 |
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|
發佈日期 |
2008/12/9 |
發布單位 |
管理者 |
點閱次數 |
3446 |
詳細內容 |
內政部業已修正發布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,自97年12月1日起,民眾辦理結婚登記,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例如,預定於星期日結婚,最早可於星期三至戶政所登記指定星期日為結婚日期,避免結婚當日繁忙無暇至戶政事務所辦理之困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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